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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投资顾问误导性宣传

2025-05-13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第五十六条第二款“禁止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,证券业协会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;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“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,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,责令改正 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?;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,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。”

案例1:

2021年7月至8月期间 ,多名M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 ,向投资者发送“下午跨周金股开始建仓 ,下周有望冲击涨停”“下午短线4号金股布局 ,明早同样大阳飙升冲击涨停 ,若您10万跟上 ,明天净赚1万元”“现在我在安排专案布局的名额 ,短线收益在28%-35%左右......”等内容的微信。相关营销行为通过M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、企业微信开展 ,相关微信话术模式类似、内容有一定重复 ,向投资者发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 ,M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。

M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,监管部门决定:对M公司责令改正 ,并处以八十万元?。

案例2:

2021年7月至8月期间 ,多名Q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 ,向投资者发送“跟投布局最后一个半小时 ,您错过这一次 ,有可能就是错过30%50%甚至更高”“无论行情如何演绎 ,我们都将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!行情好多做多赚 ,行情差少做少赚…”“…我们跟投的股票收益没有低于百分之30的”等内容的微信。相关营销行为使用Q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、企业微信 ,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 ,Q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。

Q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”的违法行为。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,监管部门决定:对Q公司责令改正 ,并处以八十万元?。

文章内容摘自:中国证监会

http://www.csrc.gov.cn/shaanxi/c105609/c7557018/content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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